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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案例一)

时间:2025年12月30日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责任编辑:

 

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宜宾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案

 

【关键词】超龄职工、工伤认定、赔偿和解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某建设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宜宾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姚某

姚某经人介绍在申请人承建的某县公路整治工程项目工地上班,负责在隧道入口设置卡口,安排过往车辆单向行驶。2023年2月22日上午9时许,姚某在设置卡口路段指挥车辆通行时,被冯某安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撞倒受伤。姚某受伤后被送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骨盆骨折:骶骨骨折,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2、肋骨骨折(左6-11肋)右6);3、坠积性肺炎;4、肺挫伤;5、肺气肿;6、左下肢微循环障碍;7、轻型颅脑损伤;8、胸12椎压缩骨折;9、左膝、左肘、面部皮肤软组织擦挫伤,于2023年3月14日出院。后经当地人民法院判决姚某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于2025年2月11日生效。姚某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经受理、调查核实后,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姚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关于事实认定方面,虽然姚某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姚某受聘于申请人工地上班,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在程序方面,被申请人收到姚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经审查,作出予以受理决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通过调查核实,在60日内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其工伤认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同时,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承办人员了解到姚某与申请人都有和解的意愿。行政复议机关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多次调解,组织磋商。复议决定作出后,在承办人员见证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由申请人赔付姚某工伤费用10万元。

【案件评析】

 “行政复议+调解”是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制度、重要抓手和有力措施。将调解贯穿到行政复议全过程,从简单“定分止争” 转变到“实质性化解争议”,从“机械复议”转变到“能动服务”,实现了案结事了,改善了政民关系,节约了行政资源,缓解了诉讼压力。本案通过行政复议一并化解民事争议的模式,达到彻底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实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优化了营商环境的同时,也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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