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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案例二)

时间:2025年12月31日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责任编辑:

 

某公司不服宜宾市某区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政府采购、检测报告、差别待遇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宜宾市某区财政局

案涉项目为某区市民中心职工之家家具采购项目,申请人认为案涉项目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中要求提供多项产品的检测报告,却未给供应商做检测报告时间,属于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驳回申请人的质疑事项。申请人不服该《质疑答复》,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认为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仅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材料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定制家具成品的检测报告,对原材料检测报告的委托人是否为响应供应商以及检测时间是否必须在采购公告发布之后均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供应商可根据自身产品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已具有检测报告的产品进行响应。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申请人投诉。申请人不服该《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办理情况】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案涉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案涉项目系为某区市民中心职工之家采购家具,根据某区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的要求,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原材料的优劣会影响家具的使用寿命。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之规定,采购人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设置了相应的技术指标。为便于评审专家判断供应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是否满足采购需求,选择具备即时生产能力的供应商,避免后期因原材料不合格等原因影响采购项目实施,《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材料检测报告并无不当。另,《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响应时提供原材料检测报告,而非申请人投诉所述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且对检测报告委托人是否为响应供应商以及检测时间是否必须在采购公告发布之后均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供应商可根据自身产品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已具有检测报告的产品进行响应,不存在申请人在投诉中所称“技术要求多项产品要求的检测报告未给供应商做检测报告的时间,具有排斥限制行为,为早期做好了检测报告的供应商量身定做”的情形。案涉项目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4家供应商均通过了符合性审查。综上,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投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案件评析】

本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厘清了政府采购中技术要求与公平竞争的辩证关系,为类似争议提供了“合法性审查+合理性裁量”的双重裁判框架。其典型意义不仅在于个案的定分止争,更在于推动政府采购在合规性与市场活力间寻求动态平衡,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体而言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复议机关在审查政府采购投诉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进行了全面审查,不仅审查了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还审查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内容是否适当,并重点关注采购文件是否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这种全面、深入的审查方式,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政府采购技术要求的合理性。复议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认定采购文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从而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这提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时,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避免因不当行为而影响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三是公平竞争与必要条件的平衡。本案的采购人允许供应商使用已有检测报告,增加了参与的灵活性,减少了不必要的成本,体现了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这提醒政府采购可以设定合理的技术要求,但需避免设置不必要或歧视性的条款,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时,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避免因不当行为而影响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竞争,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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