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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案例五)

时间:2025年12月31日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责任编辑:

 

某公司不服宜宾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案

 

【关键词】工伤认定、退休年龄、调解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某玻璃制造公司

被申请人:宜宾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王某

王某出生于1971年2月2日,于2021年6月到申请人处从事普工工作。2022年12月4日21时许,王某上夜班时在申请人车间外面过道与同事一起搬运胶水桶时受伤。事后,王某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发现事发时王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其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认为,尽管王某工作职责是给玻璃上片,但其与同事一起到车间外面过道搬运胶水桶是为了单位利益,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办理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限制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某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川人社规〔2024〕1号)也为用人单位就其聘用的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提供了政策性支持。其次,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和“工作场所”并不严格限定于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的本职工作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第四项也明确职工从事“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作原因”范畴。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正确。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以后,办案人员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向其释明聘用超龄职工发生事故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工作原因”的相关解释,并听取意见,最终厘清案件症结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工伤待遇赔偿数额问题,想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工伤认定或者拖延时间。鉴于申请人和王某都有调解意向,办案人员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给申请人与第三人搭建沟通渠道。一方面,对申请人进行释法说理以消除内心疑虑;另一方面,对王某进行情绪疏导、分析案件利弊。最终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金额达成和解,双方握手言和。签署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当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评析】

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问题,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行政复议不仅是践行党维护人民权益的“法治窗口”,也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窗口”。行政复议机关要立足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通过切实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坚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一切有利于矛盾解决的方式、方法都可以大胆尝试。将和解调解贯穿于案件办理始终,为各方当事人搭建沟通协调平台,通过“背靠背做通工作”“面对面释法说理”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把法律法规讲明说透,释明争议各方主张的依据、事实理由以及利弊,积极化解抵触情绪,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和解调解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减少因争议给人民群众带来的不必要麻烦,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鼓励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尽力促成争议各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这样既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又能减少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消耗,实现双赢效果。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灵活性和实效性,是“枫桥经验”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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