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宜宾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市场监督管理、食品餐饮、撤回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宜宾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是从事酒店管理、住宿、餐饮服务等经营的公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申请人在其酒店官网“酒店介绍”和“中餐包房”内容中有“特色中餐厅提供粤菜、川菜及特色河鲜等点餐服务”字样,酒店提供给顾客用于点菜的平板电脑菜单中有“河水长江鱼”、“双椒河鱼”、“河水鱼”菜品名称。经对申请人餐饮部负责人、食材进货公司负责人等进行调查询问,并查阅相关鱼类食材进货票据,发现申请人购进的均为水产品交易市场购买的养殖鱼,未提供过野生鱼类食品。调查取证完毕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经营的鱼类菜品来源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和理由:一、公司官方网站、菜单、收银系统菜品名称系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发设计,且制作于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发布实施之前,案涉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并已立即整改,希望免于处罚。二、即使案涉宣传和表述涉嫌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销售金额和数量尚达不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程度,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菜品来源误导消费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故本案处罚依据错误。
【案件办理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对滥食野生动物威胁公共卫生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部署。2020年0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宜宾市作为“万里长江第一城”,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拥护支持和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禁食野生动物的决策。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食品餐饮、广告发布、网络平台监管的主要部门,肩负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依法取缔或者查封、关闭违法经营场所的法定职责。因此,涉及野生动物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既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兼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简单就案办案,一撤了之。本案中,行政复议人员了解到双方对案件违法事实并无分歧,争议焦点在于法律适用和量罚幅度,且双方均不愿意当面座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展开辩论。为此,行政复议人员在研究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相关案例后,两次组织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研讨,并邀请行政复议非常任委员提供咨询意见。在形成统一法律意见后,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与行政复议人员对申请人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从本案基本事实、法律适用、裁量标准、禁食野生动物的意义等方面进行释法明理。最终,申请人理解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正当性,消除内心疑虑,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案件评析】
(一)行政复议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政治效果要求行政复议工作要体现党的意志,反映党的主张,维护党的团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统一决策部署。社会效果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办案中要兼顾个案正义和社会关切,办案过程和结果得到群众认可,从而获得广泛而积极的社会评价。法律效果要求行政复议案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价值和精神,经得起司法审查和历史检验。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食品药品、涉稳定、涉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案件时,一定要兼顾“三个效果”的统一,要防止只追求法律效果,忽略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倾向。如果仅从法律层面思考问题,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就有可能陷入“办理一案、矛盾一串、信访不断”的境地。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决定之后,尽管市场监管部门查明了该酒店采购和销售的鱼类为养殖鱼而非野生鱼类。但是,其对鱼类菜品的宣传却容易让部分消费者误以为系长江野生鱼类,造成不良社会效果,也扰乱了良性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制止和查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确保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实现“三个统一”。
(二)行政复议要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以来,司法部、省政府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指导和促进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案结事了”目标,让绝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我们认为,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包括在行政复议受理前、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结后的释法明理等环节。特别是对于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案件,行政复议人员还要凭借过硬的法学知识和办案经验,对于处罚决定正确的前提下,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和疑虑一一进行答复,向申请人释明其违法行为的应受处罚性和执法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让申请人了解行政机关是在全面客观地查清了事实,综合衡量了与案情相关的全部因素后审慎作出的处罚决定。释明法理的目的在于让申请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避免以认识不足造成诉累。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从本案基本事实、法律适用、裁量标准、禁食野生动物的意义等方面进行释明,最终申请人认错认罚,并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行政复议人员准确理解“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本质与内涵,通过解释沟通这一灵活的形式使得行政争议得以解决,既为申请人减轻诉累,又为行政执法机关节约了宝贵的行政资源。